水利部关于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质量检测员取
消注册管理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发布人:水利部
文章来源:水利部 发布时间:2015 年 9 月 30 日
办建管[2015]201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部关于取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质量检测员等人员注册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15〕267号)精神,为做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质量检测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取消注册管理后衔接工作,加强后续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类人员的注册管理取消后,注册证书及印章同时作废。各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审批、日常监督检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等工作过程中涉及三类人员的部分,以三类人员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网址是http://rcpu.cwun.org/)公布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信息为准,不应再要求市场主体提供注册证书及印章,或要求其在有关技术文件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
二、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要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要求,及时登录信息平台,点击“人员信息报送”自主填报单位信息和本单位三类人员个人信息,并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外,有关信息将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受聘于一家单位执业的三类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后方可登录信息平台填报信息。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应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险种。三类人员执业情况发生变动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在解除或签订劳动合同后的1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平台完成信用信息变更。
三、各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三类人员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三类人员不具备执业条件、市场主体未及时按要求进行信息登记、提交材料与信息平台登录信息或实际情况不符的,应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不良行为后果的,在进行相应处罚的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