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9〕69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0日
东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东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涉及超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跨镇街(园区)行政区域,或需要市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及负责处置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辐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依据《东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
2 组织体系
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发生较大或发生跨镇街(园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东莞海事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广东电网有限公司东莞供电局、东莞银保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单位的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相关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2)市发展和改革局: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做好储备粮食和食用油的调拨供应工作。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全市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管理;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5)市监察委:负责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查明事件涉及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市民政局:负责对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
(7)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负责的应急所需资金,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及管理进行监督。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协调较大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较大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全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9)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做好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人员及物资设备的应急运输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及交通工具优先通行;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11)市水务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指导水务行业供水和园区、镇(街道)供水工作;负责全市供水水质达标检测;指导水文水资源监测,指导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监测,负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市水资源公报;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12)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卫生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市级医药储备应急调度,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
(13)东莞海事局:负责辖区船舶污染水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开展辖区内其他类型水上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14)市应急管理局:指挥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小组做好事故现场救援工作;指导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工作;指导应急庇护场所建设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协助灾后恢复重建。统一指挥协调全市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1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风险防范和伤害监测工作。
(16)市司法局: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纳入公民普法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相关法律知识。
(17)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进行评估,开展农业生态修复。
(18)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
(19)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对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信息。
(20)市地震局:负责在地震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后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地震震情和提供地震灾害影响程度速报,开展震区地震监测及趋势分析。
(21)广东电网有限公司东莞供电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工作中电力维护、抢修、供应等电力保障工作。
(22)东莞银保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保险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依法监督保险公司提高与事件相关的理赔效率。
(2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开展相应应急保障工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结合环境应急实际指定现场指挥官,成立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指挥官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立现场应急工作组,由污染处置组、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综合协调组和损害鉴定组等组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报和预警,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事件级别及其危害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报告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完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镇街(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程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主要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的应急处理工作,完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应急任务。市有关单位进行指导。
跨镇街(园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镇街(园区)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镇街(园区)生态环境分局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
鼓励相邻、相近的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环境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2.4 专家组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成立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5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结合环境应急实际指定现场指挥官,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2.5.1 污染处置组
(1)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应急管理局,东莞海事局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及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2.5.2 专家咨询组
(1)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气象、生物、水利水文、船舶污染、损害索赔等领域专家参与。
(2)主要职责:负责分析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研判环境污染事故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2.5.3 应急监测组
(1)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东莞海事局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5.4 医学救援组
(1)组成: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2.5.5 应急保障组
(1)组成: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公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2.5.6 新闻宣传组
(1)组成: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委网信办等单位根据市委宣传部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工作需要按要求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2.5.7 社会稳定组
(1)组成: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2.5.8 综合协调组
(1)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及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各部门环境应急工作。
2.5.9 损害鉴定组
(1)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东莞海事局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基线调查、污染源调查、环境质量调查、生物调查、生态系统服务调查、生态环境恢复措施与费用调查、生态环境恢复效果评估调查)。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1.1 监测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要对其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相关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预警预防、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质量监测和企业污染排放环境监管,并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开展分析研判。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处理及监控,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3.1.2 预警
3.1.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和蓝色(Ⅳ级)表示,分别对应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红色(Ⅰ级)预警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橙色(Ⅱ级)预警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黄色(Ⅲ级)预警由东莞市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发布;蓝色(Ⅳ级)预警由事发地镇街(园区)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发布。
3.1.2.2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单位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发布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
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1.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部署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1.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事发地生态环境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要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分局。生态环境分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要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分局通报。
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初步认定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和镇街(园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镇街(园区)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镇街(园区)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分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市或镇街(园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污染、土壤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镇街(园区)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市或镇街(园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2.2 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单位要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涉及跨省行政区域、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报请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
(2)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3)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镇街(园区)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镇街(园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2.3 现场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镇街(园区)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环境应急监测、危险源监控、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疏散群众,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和分配。
3.2.4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3.2.4.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事发地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对污染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3.2.4.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域、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2.4.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3.2.4.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2.4.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问题发生。
3.2.4.6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3.2.5 社会动员
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镇街(园区)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部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街(园区)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部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6 应急终止
当突发环境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 后期处置
3.3.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及时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原因和经过,总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应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3.3.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3.2.3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镇街(园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3.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工作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依托消防队伍或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市、镇街(园区)、企业单位三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性救援队伍;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当地有应急处置能力的环保技术单位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处置。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建立完善专家库并定期更新,优化相关咨询机制和管理程序,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与决策支持。加强应急队伍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强化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4.2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市工业和信息化、民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需要。
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镇街(园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4.4 交通保障
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
市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4.5 通信保障
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4.6 技术保障
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4.7 保险制度
鼓励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及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制度。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地区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6.2 预案修订及发布
(1)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东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东府办〔2016〕90号)自即日起废止。
7 附件
7.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7.1.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级以上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7.1.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1.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1.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镇街(园区)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